六安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查登记阶段“两员”选聘管理工作的通知-欧洲杯足球官网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统计局发布时间:2023-12-08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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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经普办:

为规范做好普查登记阶段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称两员)的选聘管理工作,提高普查队伍素质,夯实普查工作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优配强“两员”队伍

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普查登记阶段两员选聘工作,严把人员选聘质量关,要把有责任心、协调能力强的干部选派到普查岗位上来,把熟悉经济、统计、财务等工作的人员充实到普查队伍中来。要认真执行两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要求,充分利用普查工作调度和人员管理系统做好两员管理与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两员调查技能和沟通技巧,确保两员能力满足普查登记工作要求。

二、强化两员管理

一是加强信息管理。按照谁选聘、谁把关、谁审核的原则,县级普查机构要切实做好两员信息审核,确保全部已启用两员信息真实准确、填写完整规范。及时掌握两员培训学习、在线考试、调查工作等情况,动态维护两员信息。对于已确认离岗、不符合工作要求的两员,应第一时间禁用其个人账户;对于入户调查不规范、不按要求培训学习的两员,应及时提醒纠正,必要时禁用其个人账户,待达到工作要求后再行启用。

二是规范制证管理。对普查登记期间补充选聘的两员,严格规范执行两员制证管理流程,利用普查人员管理系统为参与培训、考试合格且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人员编码制证。加强对普查证件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参照《安徽省经济普查证件管理制度》执行。

三、加强培训指导

一是充分利用普查人员管理系统开展线上培训。县级要认真审核并及时上线本地区线下培训的视频、文档等资料,做好省级和市级培训资料的共享和推送。开设便捷实用的普查培训课程,重点加强对普查新内容和新变化、普查沟通技巧、实地调查流程等方面的培训,为基层普查人员自主学习提供便利,提高普查培训实效。

二是组织开展考试。各地要严格落实普查方案中两员培训考核有关要求,组织两员开展在线或线下考试,考试内容应包括普查法律法规和相关基础知识,侧重普查表填报方法和普查软件操作。县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两员业务能力测试的抽查,对不满足测试标准的两员,要再行组织培训考试。

三是统筹做好问题解答。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专人解答的原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解答基层普查人员的问题。

四是充分发挥普查指导员作用。进一步强化普查指导员责任意识,为普查指导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指导,更好发挥普查指导员在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方面的作用。要合理安排普查指导员的工作任务,综合运用普查人员管理系统中工作调度、即时通讯等功能,加强与普查指导员的沟通联络,及时掌握普查员任务执行情况,着力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四、其他要求

请各地于 12 21 日前,在普查人员管理系统中完成新增两员信息的审核与导入,组织两员完成在线考试,未参加在线考试的两员将视作不达标账户。市经普办将于 12 21日对普查人员管理系统中不达标的两员账户进行批量禁用。县级普查机构要指定一名综合管理员,牵头做好普查人员系统各业务模块管理工作。

 

附件:安徽省经济普查证件管理制度

 

 

2023124

 

附件

 

安徽省经济普查证件管理制度

 

为保障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以下简称普查证件)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普查证件的申请、印制、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普查证件是普查人员依法从事经济普查相关调查活动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履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职责的凭证。普查证件上提供二维码查询,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普查机构负责普查证件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经济普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普查证件。未取得普查证件的,不得从事相关调查活动。持证人员开展经济普查工作时,应当主动向普查对象出示普查证件。

第五条 普查证件限于持证人员从事经济普查工作使用。持证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责使用普查证件,不得涂改、复制、转借、赠送、买卖或者故意毁损,不得使用普查证件进行非经济普查活动。

第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普查证件,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损毁。普查证件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属普查机构,由所属普查机构申请程序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七条 持证人员不再从事经济普查工作时,由所属普查机构收回,并按规定流程注销。

第八条 持证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及以上普查机构收缴普查证件,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六安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查登记阶段“两员”选聘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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